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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审计认定,蓝天格锐在全国31个省市共吸收资金402亿余元,其中向128,409名投资者返还本金及利息341亿余元,以维持庞氏骗局运转。其余资金中,约9568万元用于购买珠宝,9189万余元用于购置不动产,日常运营支出2.1亿余元,“生命环”养老项目支出1.2亿余元。值得注意的是,有约11.4亿元人民币被用于购买比特币,成为后来跨境洗钱的资金来源。蓝天格锐通过夸大宣传吸引中老年群体投资,例如声称公司拥有尖端芯片技术并获国家部委背书,实际产品(如号称智能养老“生命环”手环)技术含量低、仅为幌子。2016年下半年,在公司资金链即将断裂之际,蓝天格锐仍在全国各地举办大型推介会,不少投资者将返利再次投入,直至2017年7月资金、项目爆雷。
2、中国警方立案侦查及主犯出逃。由于蓝天格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于2017年4月21日正式立案侦查。然而,此时钱志敏已经预见风险并开始策划外逃。据媒体披露,早在2017年2月,她便要求时任男友赵某锋协助其偷越国境。2017年7月,在公安调查尚未公开之前,钱志敏通过东南亚逃离中国。她先持伪造的缅甸身份(名为NAN YIN)获取了英联邦国家圣基茨和尼维斯护照,再化名“张雅迪 (Yadi Zhang)”于2017年9月入境英国。出逃过程中,钱志敏携带了一台存有数字加密钱包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内含其预先通过下属火币网账户购入并转出的6.1万枚比特币。这些比特币系利用蓝天格锐集资款在案发前购得,当时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尚未被取缔,加之交易实名制和反洗钱监管缺位,钱志敏得以将巨额赃款转换为比特币并转移出境。
3、英国境内洗钱活动(2017-2021)。抵达英国后,钱志敏因身体残疾(曾在国内遭遇车祸,需轮椅代步,且不通英语)而急需一名华人助理。2017年末,她在伦敦雇佣了华裔英籍女子温简(Jian Wen)作为私人助理。温简当时家庭经济困难,在伦敦中餐馆打工维生,因而接受了高薪聘请。在钱志敏的授意下,温简协助其将持有的比特币逐步兑换为英镑现金和奢侈品等实物资产,包括购买梅赛德斯轿车、高档珠宝,成为伦敦哈罗兹百货的顶级会员,并多次携带钱志敏前往瑞士、意大利、希腊等欧洲各国豪掷消费。2017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温简持续帮助钱志敏转移加密货币并购置财产。两人一度在伦敦北部富人区汉普斯特德租住豪宅,月租金高达1.73万英镑,一次性预付半年房租。2018年,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火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严查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同年3月,英国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加密资产监管。同年下半年,由于未及时将大量比特币兑换成法币,钱志敏和温简尝试直接以比特币支付,购买一栋价值2,350万英镑的伦敦豪宅。由于购房巨款来源不明,此举引起房地产交易中介和英国执法部门的怀疑,房产交易未获批准,反而令警方进一步关注两人的资金来源。2018年10月,英国警方突袭温简住所,查扣了笔记本电脑、U盘等电子设备,获取了关键证据,并很快发现了这批巨额比特币背后的秘密。在随后的调查中,伦敦警方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锁定并冻结了温简及钱志敏控制的约6.1万枚比特币资产,这是英国有史以来查获的最大宗加密货币犯罪资产。经估算,这些比特币在2024年上半年的市场价值高达约40-4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0-304亿元。
4、温简落网受审与钱志敏潜逃。温简在比特币购房失败后即被警方监控。2018年底,她因无法说明巨额支出的合法来源而被正式逮捕。在审讯中,温简最初坚称对钱志敏在中国的诈骗行为不知情,仅受雇执行指示。钱志敏则提前闻风潜逃,从英国藏匿起来。据调查,钱志敏逃匿期间一度计划前往欧洲极小的“国中国”——利伯兰(Liberland)获取“政治庇护”。她意图通过巨资投资该未获国际承认的微型“国家”谋求“领导人”地位,甚至计划建造佛教寺庙和机场,以图利用外交豁免权逃避法律制裁。尽管这一异想天开的计划并未实现,但足见其逃避法律追究的决心。英国警方则并未放松追捕,新冠疫情期间多次搜查相关藏匿地点,持续冻结涉案资产。由于钱志敏长期未归案,英国当局将温简案件独立推进。2023年3月,伦敦南华克刑事法庭正式根据POCA对温简发起刑事诉讼。
2019年6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发布公告称,已抓获蓝天格锐法人代表任江涛等犯罪嫌疑人50名,其中28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1年2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江涛一案,其助手黄亚芳(任的女友)一同受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任江涛作为蓝天格锐法人代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402亿余元;黄亚芳协助吸收存款176亿余元。2021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任江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黄亚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书披露,任江涛供述其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花花”(钱志敏),因在游戏中对其百依百顺而被选作公司法人,实际只是挂名,每月领取1.2万至1.5万元工资,干满三年另约定给付100万元酬劳,但钱志敏并未兑现(注:帮别人挂名企业法人的们,可长点心吧,本案真是个血淋淋的教训!)。
此外,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蓝天格锐总经理吴小龙于案发前外逃未遂:吴曾试图偷渡出境未果,2017年9月在四川落网。2021年11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小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50万元。法院查明,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吴小龙作为蓝天格锐理财产品销售团队负责人,非法吸收资金逾87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6年8月吴小龙曾因举办推介会被当地警方短暂刑拘,但在钱志敏授意下,蓝天格锐高管贿赂当地公安经侦大队副队长张烈(行贿830万元)及相关人员将吴取保释放,延缓了骗局败露。直至蓝天格锐资金链断裂,钱志敏已逃之夭夭,给12万余名投资人留下巨额损失。
6、英国司法进展(2023-2024)。2023年3月,伦敦南华克刑事法庭陪审团裁定温简协助洗钱罪名成立。2024年5月10日,法院对温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80个月)。根据英国法律,洗钱罪最高刑期可达14年。判决书显示,温简可在服刑40个月(刑期过半)后有条件获释,余下刑期以社区矫正方式执行。法院认定温简知晓参与洗钱,但未追究其欺诈犯罪责任(表明温简未直接参与蓝天格锐诈骗)。温简在服刑同时,其涉案资产的刑事没收程序延期至2025年1月举行听证,以确定需追缴的违法所得金额。
与此同时,潇洒潜逃多年的钱志敏终于落入法网。2024年4月下旬,英国警方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将钱志敏(当时仍持张雅迪身份)抓获,并予以还押候审。5月22日,钱志敏以“Yadi Zhang”(张雅迪)的名义在威斯敏斯特治安法庭首次出庭受审。英国皇家检察署(CPS)指控她于2017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在伦敦及英国其他地区“获取、使用或持有犯罪所得的加密货币”,共涉及两项“非法持有加密货币”的洗钱罪名。钱志敏当庭否认所有指控,并通过律师表示将积极抗辩,声称自己对任何欺诈或洗钱行为“完全无辜”。
2024年10月21日,钱志敏案件在南华克刑事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她对全部洗钱指控均拒不认罪。法庭当日还有一名与钱同案的被告Senghok Ling出庭,被控一项在明知是犯罪财产的情况下协助洗钱的罪名,该被告亦否认犯罪。鉴于案件复杂且证据繁多,英国法庭宣布将于2025年9月29日正式开庭审判钱志敏。在此之前,钱志敏将继续被关押候审,未获保释。可以预见,该案将在英国产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判结果,并为跨境打击加密货币洗钱提供重要判例。
1、涉嫌犯罪性质与法律定性。根据中国司法机关认定,钱志敏等人通过蓝天格锐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蓝天格锐案中,公司以“理财产品”名义,线下合同形式向投资者募集巨款且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典型地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由于案涉投资者众多、资金特别巨大(超430亿元)、社会影响恶劣,属于特大案件。按照中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实践中亦可能按集资诈骗罪等加重罪名论处。但本案司法机关似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被告定罪量刑:法人代表任江涛获刑10年、罚金50万,助理黄亚芳获刑5年、罚金25万;另案处理的销售负责人吴小龙获刑8年6个月、罚金50万。这些刑期相对涉案金额而言并不算高,原因在于上述被告均非主犯,且部分资金已返还投资人,社会危害性相对主犯略低。同时,主犯钱志敏在逃无法归案受审,对其个人尚无法在国内刑事判决中科处刑罚。
可见,由于钱志敏将巨额资金转移境外,加之涉案资金规模庞大,国内能清退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中国警方于2018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钱志敏全球追缉。红通虽然不是逮捕令,但促使钱志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被拘捕的风险。在无法直接引渡的情况下(见下文),中国司法机关亦可考虑对钱志敏缺席审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启动缺席审判程序,通过法院审理确认其罪责并没收违法所得。不过,截至目前公开资料尚无钱志敏缺席审判判决的信息,或许相关程序尚在筹备。总体而言,中国方面在法律上已经认定蓝天格锐集资诈骗的犯罪性质,处置了境内涉案人员和资产,但对于外逃主犯及境外资产的追诉、追缴则需要借助国际合作
1、起诉罪名与法律依据。英国司法当局并未以诈骗等原始犯罪(原罪)起诉钱志敏,而是专注于洗钱犯罪(Money Laundering)的指控。根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洗钱)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简称POCA)规定,处理、获取、持有明知或怀疑是犯罪所得的财产均属洗钱犯罪。英国皇家检察署此次控告钱志敏的“两项非法持有加密货币罪”,实质对应POCA第329条关于“以犯罪所得为基础的财产之取得、使用或持有”的罪名。简单来说,检方指称钱志敏在英国境内持有和使用的比特币财产源自中国境内的大规模违法行为(诈骗/非法集资),因而这些加密货币属于“犯罪所得财产”,她在英国对其加以占有和转移即构成洗钱。南华克刑事法庭在温简案判决中也确认,涉案6.1万枚比特币“来自张雅迪(钱志敏)在中国境内实施的经济诈骗”。这一指控符合国际通行的“双重有罪原则”,即英国承认中国的非法集资/诈骗行为是犯罪且在英国法律下相当于欺诈等犯罪,从而将其收益视为“犯罪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司法机关并未指控钱志敏犯下中国非法集资犯罪本身(英国对此无管辖权),而是聚焦于她在英国境内的洗钱行为。温简案中,法院同样只追究了其洗钱罪,对其是否参与诈骗不作深入认定。这体现了英国刑法对跨国案件的处理思路:只要境内出现“脏款”(犯罪所得)及其处理行为,即可依据洗钱罪追究,无需直接审理境外原始犯罪。
2、司法程序与民事追缴。在刑事诉讼方面,钱志敏目前案件由英国皇家检察署主导起诉,已进入移交高等法院陪审团审判的阶段。按照英格兰威尔士的刑事司法程序,严重刑事案件(如涉及巨额洗钱)需由Crown Court(刑事法院,高等法院系统)审理,陪审团裁决是否有罪。如果2025年钱志敏被陪审团裁定有罪,法官将依据刑法量刑(洗钱罪最高可判14年监禁,实际量刑将考虑犯罪金额、情节等因素)。反之,若陪审团裁定无罪,则钱志敏将免于英国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程序,英国当局还启动了POCA下的民事追缴程序(Civil Recovery)。民事追缴是一种平行于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允许政府在无需刑事定罪的情况下,向高等法院申请没收涉嫌违法所得的财产。据英国皇家检察署公告,英国检方(DPP)已于2024年9月18日依据POCA第5部分向高等法院国王陛下审判庭(King’s Bench Division)提起民事追缴诉讼,针对从钱志敏和温简处扣押的比特币等资产提出没收请求。检方主张,这些资产系通过非法行为所得,包含钱志敏在中国实施的大规模欺诈所产生的收益。早前,英国高等法院已在2023年12月18日根据POCA第245A条签发了财产冻结令(Property Freezing Order),冻结相关财产直至民事追缴案结束或法院另行指令为止。这意味着6.1万枚比特币等资产在法律上暂时锁定,钱志敏本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转移或处置这些财产。
民事追缴程序将由高等法院审查检方提交的证据,确认涉案财产是否“违法所得”。该程序采用民事证据标准(优势证据权衡标准),较刑事标准为低,更有利于国家追缴资产。一旦法院最终裁定财产系犯罪所得,将发布没收令(Recovery Order),将财产没收并转归国家。根据POCA规定,如果在民事追缴过程中没有第三方提出对此财产的合法主张,那么最终没收的财产价值将按照“50/50原则”在英国执法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平分:一半归属查办此案的警方,另一半归入英国内政部,用于犯罪收益处置和打击进一步犯罪。CPS明确表示已于2024年初启动民事追缴程序,并强调除非在程序推进至POCA第281条规定的阶段,有个人或实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暂不会进行国家间接触。换言之,英国方面先通过本国司法程序确定资产归属,然后再考虑与中国就资产返还进行磋商。
3、受害人权利与跨国索赔。英国法律允许受害者就犯罪收益提出权利主张。根据POCA第281条,如第三方(例如受害投资者)声称对被追缴财产享有合法权益,可向高等法院申请提出申索。为保障受害人权益,英国皇家检察署宣布,在尚未处理潜在的第281条申索之前,不会急于将资产转归国家。中国投资者方面已经行动:有部分受害者委托律师团队,在庭审期间赴伦敦旁听,并已代表债权人在英国高等法院提交民事追偿申请,主张对被冻结的比特币资产享有受害人权益。英国皇家检察署于2024年10月22日特地发布公告告知中国受害人:检方将在高等法院的民事追缴程序取得一定进展(达到POCA第281条所规定阶段)后,再展开国家间接触。
1、引渡问题。钱志敏案突显了中英之间引渡合作的缺失。迄今为止,中国与英国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这意味着英国法律上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中方。加之英美等西方国家普遍对中国刑事司法存有人权等方面疑虑,即便有条约,引渡也常遇政治阻力。在本案中,正是由于无法将钱志敏直接引渡回国受审,英国当局选择在本国依据洗钱罪起诉她,以避免其逍遥法外。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法上属地管辖和普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钱志敏在英国境内持有巨额赃款、实施洗钱行为,英国对此拥有属地管辖权;另一方面,洗钱作为各国公认的重大犯罪,英国有权对涉及跨国犯罪收益的行为行使管辖,以体现“犯罪不获利益”的普遍价值。对于中国而言,无法直接引渡并不意味着放弃法律追究。中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就是引渡替代手段之一。红色通缉令促成了钱志敏在英被捕关押,但接下来引渡仍须双方政府谈判或通过特定司法协助渠道进行。根据中国外交部公开信息,中英曾就个别经济逃犯进行过磋商,但总体而言,迄今尚无成功将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从英国引渡回国的案例。
2、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尽管缺少引渡条约,中英之间刑事司法协助并非空白。两国早在2016年签署了《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涵盖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查封冻结资产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本案中,中国警方自2018年起即宣称“积极推进国际执法合作追逃追赃”,可以推测中方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向英方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包括蓝天格锐案的国内判决书、审计报告以及比特币流向等关键信息。这些证据很可能成为英国检方指控钱志敏洗钱犯罪的重要基础。例如,英国法院已经明确认定6.1万枚比特币源自中国的欺诈犯罪,若无中方配合提供蓝天格锐案卷宗细节,英方难以如此肯定地连接起比特币与中国犯罪行为。同样,英方也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反馈信息给中方。天津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发布通告称,此前多年一直在“通过国际刑警等渠道”同英国合作,本案出现突破进展。在温简受审、钱志敏被捕的过程中,中英执法部门应当有情报和信息的共享。可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该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弥补了引渡缺位带来的追逃困境。
3、跨境资产追缴与返还问题。如何将犯罪资产归还原属国和受害者,是本案受害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国际法关注的重大议题。本案冻结的比特币价值高达数百亿人民币,涉及中国大量普通投资者的血汗钱,中方自然希望将其追回。然而,资产目前受英国法院管辖,需按照英国法律处理。英国方面在公告中表示“将谨慎对待国际条约义务”,但在民事追缴程序推进到考虑第281条申索之前,不大可能展开任何国家间对话。这暗示英方欲待本国司法确定资产最终归属,再依据相关国际条约讨论移交问题。中国和英国同为多边反腐败条约的缔约国,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其中UNCAC第57条确立了资产返还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没收犯罪资产后,应根据判决将资产返还给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所有权的国家。不过UNCAC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资产返还,而本案属经济欺诈犯罪,严格来说未必直接受UNCAC约束。然而,由于本案中查明钱志敏为逃避法律而不惜行贿外国“政治实体”意图获取庇护,以及其逃匿过程中确有行贿他国官员的行为(如贿赂缅甸相关人员获取非法护照等传闻),因此中方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利用UNCAC有关条款主张返还?是一件值得中国政府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另外,UNTOC将有组织型洗钱等涵盖为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国届时可考虑同英国政府argue,表示本案符合UNTOC第3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并主张按照第14条的规定取回犯罪财产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因此从国际法上看,中方可以通过外交和法律途径并行要求英方将扣押的非法收益归还中国或返还受害者。然而现实操作中,资产返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政治博弈。英国法律规定如前所述,若无人主张权利,巨额资产将部分充公归英国国库。这对中国12万名受害群众而言显然不公平,也将影响两国司法合作关系。英国也需考虑国际声誉和外交压力,不致于将如此大规模外国受害人资产据为己有。南都媒体报道称,截止2024年3月,英国警方曾表示“中方尚未要求归还这笔钱”,而天津公安2024年5月重申一直在努力追赃。这表明双方在资产返还问题上可能尚未进入正式协商阶段。未来,中英两国或许会探讨一种折中方案,例如通过受害人集体申索、信托基金等方式,将资金返还受害者。此外,在高层外交上,中方可将本案列为反腐败和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典型,希望英方展现善意。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考验两国政治互信和谈判技巧。
4、人权和庇护考虑。在跨境案件中,人权问题往往影响司法合作。英国可能顾虑将涉案人或资金移交中国后,相关当事人是否会受到公正对待。虽然钱志敏被控经济犯罪,并非政治异见人士,但西方国家有时会有疑虑,比如担心嫌犯在中国可能受到更严厉惩罚(如死刑)或监禁条件不佳等。因此,即便将来钱志敏在英国获刑服刑完毕,英国是否会直接遣返她也是未知数。如果她以难民身份申请庇护,声称在中国可能遭遇██迫害或██,英国基于人权法也可能拒绝引渡或遣返,这些因素都需要在国际法框架下综合考虑。对中方而言,则需要展示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争取国际社会理解,以减少合作障碍。
1、对中国司法和金融监管的影响。钱志敏案凸显了当前中国在追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挑战,也暴露出非法集资在特定时期监管漏洞之大。430亿元的庞大资金在数年间横跨传统金融和新兴加密货币领域流转,暴露了当时对虚拟资产监管的空白和侥幸心理。正如媒体报道所指出的,本案比特币洗钱行为之所以可能,一个重要因素是在2017年之前,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监管,反洗钱手段滞后。事件推动中国监管层在2017年9月迅速叫停代币发行融资(ICO)并取缔法币与虚拟币兑换渠道。可以说,蓝天格锐案的教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对加密货币的强力监管政策。另一方面,该案也促使中国司法部门更加重视国际合作办案。警方在2018年即发布红通、近年频繁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与英国沟通追赃事宜,这在以往国内经济案件中较为少见,表明国际司法协助已成为追逃追赃的必要手段。案件还警示,类似的钱志敏这样的“红通人员”往往逃往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避风头,中国需要综合运用外交、法律、舆论等手段施压,以免形成“避罪天堂”。总的来说,该案倒逼中国在非法集资防范、虚拟货币监管、国际执法合作方面进行改进,对于完善金融法治和追逃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2、对英国司法和金融安全的影响。这是英国迄今查获的最大加密货币洗钱案件,令英国执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经受了一次前沿考验。对于英国司法而言,成功冻结并起诉如此巨额的比特币犯罪资产,彰显了其在全球反洗钱领域的积极姿态。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面临海外资金洗钱的风险和外界质疑。此案英国警方与检方的行动(例如在未有引渡可能情况下主动以洗钱罪名起诉、灵活运用民事没收机制冻结资产),展示了英国打击跨国金融犯罪的决心。可以预期,该案将成为英国司法打击加密货币犯罪的标志性案例,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如未来对虚拟资产交易所监管、追踪暗网交易等提供经验)。同时,本案也提醒英国方面,面对非盟友国家的逃犯及资产,在法治原则和外交关系之间要取得平衡——既要维护本国法律严肃性,又要兼顾国际正义和合作声誉。比如,如何处理钱志敏案冻结资产的归属,就可能影响国际社会对英国资产返还政策的评价。
3、对国际社会和跨国犯罪治理的影响。作为横跨数国的特大加密货币犯罪案例,钱志敏案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此案凸显出加密货币给跨国犯罪治理带来的新挑战。一方面,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使得犯罪收益更易跨境转移隐藏,传统单一国家执法手段难以及时奏效;另一方面,各国对于此类新型犯罪必须加强协同,否则犯罪分子可能钻空子游走于不同司法辖区之间。本案中,中英双方最終能够冻结巨额比特币并让嫌疑人伏法,正是多国合作的结果。它向其他国家传递出“犯罪无国界、法网亦无国界”的信号,即使逃到海外、藏身于数字货币世界,仍难逃法律制裁,这将对潜在的经济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国际组织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近年来也在推动成员国加强虚拟资产反洗钱监管。钱志敏案无疑会成为FATF等组织案例分析的对象,推动制定更严格的国际标准。此外,该案还揭示出追赃比追逃更复杂漫长——如何平衡资产分享与返还、保障各国和受害者权益,是国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相信随着此案的发展,多边层面可能会探讨改进资产返还机制,以避免大型跨国骗局的受害者求偿无门。
4、对投资者教育的启示。从社会层面看,蓝天格锐案对普通投资者也是一堂深刻的风险教育课。12万余名受害人中相当部分是中老年人,他们被高额收益诱惑参与非法理财,最终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这一悲剧反映出提升大众金融素养、防范庞氏骗局的重要性。口号式宣传(如“给格锐三年,还你三世富贵”)和伪高科技包装迷惑了许多缺乏投资常识的人。经历此案,预期政府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非法集资宣传警示,社会媒体也在广泛报道追踪案件进展。投资者应从中吸取教训:凡承诺高额回报、无风险的投资多半有诈,投资前需核实项目资质与监管备案,不能轻信所谓“内部消息”和盲目跟风。尤其对于跨境投资或打着境外资产旗号的项目,更应提高警惕,因为一旦资金流出国境,追讨难度激增。本案受害者多年奔走呼吁,甚至不惜跨洋诉讼,其艰难处境值得所有投资人警醒。
1、英国刑事审判与判决前景。按计划,钱志敏案将于2025年9月29日在伦敦南华克刑事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届时,英国皇家检察署将提交搜集的全部证据,包括温简提供的证言、中国方面的资料以及数字货币交易记录等,以证明钱志敏明知这些加密货币为犯罪所得仍加以持有/处置。如果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将在量刑时考虑犯罪金额巨大、跨国性质、主犯地位等因素,可能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的监禁。例如,温简作为从犯已判6年8个月,则钱志敏作为主犯刑期可能远超此数。考虑到英国量刑一贯注重个人因素,辩护方或以她身体残疾、可能被胁迫等为由求情,但钱志导犯罪的角色明显,预计法庭不会从轻处理。如果被判有罪,钱志敏将在英国服刑,其后去向取决于届时的中英关系和法律状况——英国有可能在她服刑完毕后将其驱逐出境(递解回中国),也可能允许其留在英国(若其寻求庇护成功)。当然,不排除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导致陪审团存疑甚至裁定无罪的可能性。但鉴于已有温简定罪在先、链条证据相对完整,无罪释放的概率较低。一旦无罪,英国警方仍可依据民事标准没收涉案资产,但钱志敏本人将恢复自由身,届时中方或将持续通过外交途径争取遣返她归案受审。
2、资产处置与受害人赔付。未来1-2年内,英国高等法院的民事追缴案也将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根据CPS公告,追缴诉讼提交后,高院已冻结财产,下一步将公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索。目前,中国受害人代表律师团已经介入,高院或召开听证审查来自受害人的权利主张。如果高院认定这些比特币确系源自对中国受害者的诈骗行为,且有合法渠道代表所有受害者提出请求,则有可能考虑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返还给受害者。例如,依据POCA第281条,高院可命令将追缴资产中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然而,由于涉及受害者众多且损失巨大,如何分配返还将极其复杂。如果英国法院难以直接处理这么多海外受害人,也可能倾向于与中国政府直接协商,由中方统一接受款项再转赔受害者。南都等媒体分析指出,中方需在案件进展的关键几个月内充分收集证据提交英国法院,证明这6.1万枚比特币属于受害者的资金。如果准备充分,法律上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链,高院更可能支持受害方的诉求。
退一步说,即便英国法院最终依据本国法律将资产判归己方国库,中英两国政府仍可通过政治解决途径达成资产返还协议。例如,可参考英美等国以往腐败资产返还中的做法,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由英国将资金移交中国执法机关或设立专门基金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公益用途。这既维护了英国法律程序的严谨,也体现了对中国受害者的同情与正义。英国如果拒不返还任何资金,在道义和双边关系上都会付出代价,因此更可能出现的剧本是双方在司法程序尘埃落定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资产归还问题。
3、钱志敏本人命运。若钱志敏在英国被定罪服刑,她面临的境况仍不容乐观。一方面,中国司法机关不会因为她在英国服刑而放弃对其诈骗犯罪的追诉。她在中国的罪行(非法集资诈骗)尚未受到法律审判,随时可能被缺席审判并判刑。在她英国刑满之后,中国可能要求对其遣返执行国内刑罚。然而由于无引渡协议,此过程面临法律障碍。另一方面,钱志敏可能寻求留在英国或第三国以逃避回国惩罚。考虑其将巨额赃款转为比特币并藏匿多年,显然早有反追踪意识和资源。她或许持有其他国家身份,或者在刑满后以人权理由反对被遣返。如果届时中英政治互信提升,不排除英国以移民法驱逐方式将其送回中国(英国可选择将外国籍罪犯驱逐出境,这不属于正式“引渡”范畴)。中国政府亦可通过提供保证(如不判处死刑、不违反人权等)来换取英国合作。总之,钱志敏归国受审与否取决于未来几年中英司法外交互动,在可预见的短期内,她将在英国服刑度过漫长岁月。
4、国际合作与制度完善。从更广视角看,本案后续走向将影响未来类似案件的合作模式。如果资产顺利返还给中国受害者,将树立国际资产追缴合作的成功范例,增强公众对跨境追赃的信心。如果过程曲折甚至失败,可能促使中国进一步反思应对策略,包括加快构建与更多国家的引渡和司法协助网络、探索多边机制解决资产返还。而英国等西方国家也会从中总结经验,平衡本国法律程序与国际正义的关系。可以预料,在国际反洗钱会议、联合国反犯罪公约履约审议等场合,钱志敏案都会被提及讨论,从而推动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加密货币犯罪的新挑战。
1、对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而言:可加快与包括英国在内的主要发达国家磋商缔结引渡条约或升级司法协助协议,通过具体案例合作增进互信,在没有引渡机制情况下充分用好现有的《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框架,及时详尽地向英方提供证据材料,协助其国内诉讼顺利进行;未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向英方提出返还请求,强调返还巨额赃款符合国际正义和公约义务;继续深挖蓝天格锐案证据,包括资金流、比特币交易记录、受害者名单明细等,以支持受害人代理律师在英国高院的申索工作,提供专家证人意见(说明蓝天格锐案情、资金性质等),并准备必要文件译件,确保英法院充分了解案件全貌,对于英国司法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也需提前预案应对;建立大型集资项目资金异动监测机制,明确虚拟资产反洗钱法规,对于发生重大集资诈骗的案件可探索启动缺席审判和海外资产没收程序;加大对现有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尤其关注以“虚拟货币”“区块链投资”为名的新型骗局。
2、对中国投资者和本案受害者而言:首先当然是要提高风险意识,拒绝高息诱惑;其次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配合国内清退和登记工作;不建议受害人个人贸然赴境外起诉,可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参与英国维权的律师团队取得联系,宜由集体代表统一行动。最重要的是,本案受害人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维权追赃是漫长过程,要理性面对结果,避免受到不良“维权中介”的二次欺诈(据了解,目前国内有几家律师事务所正在跟进此案,并且正在征集受害人信息,查询到的包括: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曼昆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等,受害人可根据律所的知名度综合判断后,选择登记签约,请注意,目前并没有哪一家律师事务所是被指定的登记签约律师事务所,受害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有公众号建议受害人直接签约英国律师事务所,此处不建议这么做,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跨境跨法域沟通成本太高,后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节外生枝。最后请注意,这种案件标的额过大,因此目前盯上这块业务的律师很多,受害人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因此,目前代理此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也就是说前期律师可以不收取任何费用,律师先代表受害人去英国法院主张权利,律师费未来从案件打赢后获得的赔偿中分成)。
钱志敏案从中国天津的“非法理财”骗局发端,辗转跨国潜逃,最终在英国法庭接受裁判,堪称全球化时代下法律协同打击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中国而言,此案既是一次沉痛的教训,又成为推动进步的契机——促使我们在金融监管、司法合作方面查漏补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国家金融安全。从英国和国际角度看,本案彰显出跨境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和危害性,各国唯有加强合作,才能使法律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展望未来,我们期待正义能够以合法、公正的方式伸张:犯罪者受到应有惩处,巨额赃款物归原主,中英两国携手实现双赢的司法正义效果。